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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9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以書面為之,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當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國籍、住、居所。三、調解事由。四、爭議要點。前…
  2.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0條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後,應將申請書繕本送達他造當事人,並限期為是否接受調解之表示,逾期不為表示者,視為拒絕調解。調解申請經他造當事人接受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提交本會調解。本會為辦理調解事項,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
  3.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1條 調解之申請,除前條第一項拒絕調解之情形外,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定調解期日及地點,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他造當事人得於調解期日前,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提出書面意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視為調解不…
  4.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2條 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於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指定之處所行之,得不公開。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助調解。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當事人兩造同意得參加調解程序。
  5.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3條 調解委員、當事人及列席或參加調解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因調解而知悉或持有之秘密,不得洩漏。
  6.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4條 調解委員應詢明當事人兩造之意見,對當事人為適當之勸導,並就實際情況及爭議重點加以調解。
  7.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5條 調解成立時,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調解委員簽名或蓋章:一、當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國籍、住、居所。三、有參…
  8. 行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6條 調解成立之內容,與當事人間之契約有同一之效力。
  9. 行政專利法 第10條 …義。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附具依其他法令取得之調解、仲裁或判決文件。
  10. 行政著作權法 第82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11. 行政著作權法 第82-1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於調解成立後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除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者外,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著作權專責機關送達當事人。法院未予核定之事件…
  12. 行政著作權法 第82-2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前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13. 行政著作權法 第82-3條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14. 行政著作權法 第82-4條 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15. 行政著作權法 第83條 前條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有關爭議之調解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16. 行政著作權法 第105條 …法申請強制授權、製版權登記、製版權讓與登記、製版權信託登記、調解、查閱製版權登記或請求發給謄本者,應繳納規費。前項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調解之: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之爭議。二、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爭議。前項第二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之案件為限。
  18.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3條 前條所定爭議之調解,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依事件之性質或著作之類別指定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調解之。
  19.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4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以書面為之,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當事人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時,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
  20.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5-1條 申請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申請人補正:一、未依規定繳納調解規費。二、調解申請書未依第四條規定記載或有欠缺。三、由代理人申請調解,代理權有欠缺。四、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由…
  21.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5-2條 申請調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不予受理:一、當事人不適格。二、經依前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三、非屬第二條規定之爭議事件。四、屬曾經法院判決確定、調解或仲裁成立之爭議事件。五、其他應不予…
  22.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6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後,應將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他造當事人,並通知於限期內為是否接受調解之表示,屆期不為表示者,視為拒絕調解。
  23.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7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經他造當事人接受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提交委員會調解。
  24.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8條 調解之申請,除有第六條規定拒絕調解之情形外,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他造當事人得於調解期日前,向著作權專責機關提出書面意見。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
  25.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9條 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於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處所行之,得不公開。前項調解委員雖僅一人出席,亦得進行調解。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經當事人申請,應行迴避。
  26.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10條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助調解;著作權專責機關亦得視調解案件之性質,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27.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10-1條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著作權專責機關並得依職權通知其參加。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當事人兩造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事人。
  28.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11條 調解委員及列席或參加調解會議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29.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12條 調解委員應詢明當事人兩造之意見,對當事人為適當之勸導,並就實際情況及爭議重點加以調解。調解委員依前項規定調解後,認當事人仍有調解之意願或有成立調解之望,且經兩造當事人同意繼續調解者,得另定期日續行調解。前項續行調解期日前…
  30. 行政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13條 調解成立時,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由當事人或代理人、調解委員簽名或蓋章: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當事人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