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10-1條 法規: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0-1條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著作權專責機關並得依職權通知其參加。前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當事人兩造及其本人之同意,得加入為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