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5-2條 法規: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5-2條 申請調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不予受理:一、當事人不適格。二、經依前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三、非屬第二條規定之爭議事件。四、屬曾經法院判決確定、調解或仲裁成立之爭議事件。五、其他應不予受理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