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5-1條 法規: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5-1條 申請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定相當期限通知申請人補正:一、未依規定繳納調解規費。二、調解申請書未依第四條規定記載或有欠缺。三、由代理人申請調解,代理權有欠缺。四、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認為應予補正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