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2條 法規: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12條 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於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指定之處所行之,得不公開。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助調解。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當事人兩造同意得參加調解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