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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15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之病人,於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應向有意思能力之意願人確認該決定之內容及範圍。
  2.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16條 …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時,應提供病人緩和醫療及其他適當處置。醫療機構依其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提供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並提供協助。
  3. 行政病人自主權利法 第17條 …三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同意書、病人之書面意思表示及預立醫療決定應連同病歷保存。
  4.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行之檢查、檢驗。八、實驗室開發檢測:指為診察、診斷或治療特定病人或疾病之目的,由認證實驗室自行建立及使用之檢測。
  5.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日時、場所、治療內容、不良反應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病人接受細胞治療時,發生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者,醫療機構應於得知事實後七日內,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6.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醫療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前,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該技術之已知效果、風險、可能之不良反應、救濟措施及其他必要事項,經其同意,並簽具同意書。
  7.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相關規範,顯有損害病人權益、安全之情事。五、其他顯有影響病人權益、安全之情事。醫療機構申請停止或終止施行細胞治療技術之全部或一部者,應敘明理由,準用前項程序辦理。前二項停止或終止…
  8.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學手術或特定美容醫學處置前,應確實評估手術或處置之風險,並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該手術或處置之已知效果、風險、可能之不良反應、救濟措施及其他必要事項,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前項同意,醫療機構應給予…
  9.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41條 …條第二項、第四項或第五項情形之一。三、違反其他法規,嚴重影響病人權益、安全之情事。前項停止檢測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經終止檢測者,應自終止日起二年後,始得重新申請施行檢測。
  10. 行政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跨縣市營運,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跨縣市營運,係跨至其他縣市接病人。二、以救護車營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鄰接直轄市、縣(市)為範圍。三、欲跨縣市當地無救護車營業機構,或欲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認為現有之救護車不足以因應…
  11. 行政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第9條 …送至就近區域之北部、中部、南部或東部救護區之適當醫院為之。但病人病情特殊,須送至其他救護區之適當醫院者,不在此限。
  12. 行政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第11條 …救護技術員。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轉診,第一項之空中救護人員,依病人病情需要,得由申請空中轉診之醫院,派遣醫師或護理人員隨機救護,或協調接受轉診醫院派遣醫師或護理人員為之。
  13. 行政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第12條 救護直昇機執行空中緊急救護或空中轉診,病人家屬得隨行,但以一人為限。
  14. 行政救護直昇機管理辦法 第15條 …維持清潔並定期施行消毒。救護直昇機於運送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病人或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之病人後,應依其情況,施行必要之消毒或去污處理。
  15.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3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特殊情形,為病人有下列診察、治療(以下稱診療)需求之一者:一、急性後期照護。二、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病人。三、長期照顧服務。四、家庭醫師收治照護。五、居家醫療照護。六、疾病末期照護。七、矯正機關收…
  16.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款所稱急性後期照護,指為緊急外傷病人、急性冠心症病人、精神疾病急性病人、急性腦中風病人、慢性阻塞性肺病病人、慢性心衰竭病人、手術後病人或其他需急性後期照護之病人,於離開醫院、診所後三個月內施行之追蹤診療及照護。
  17.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第二款所稱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病人,指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有關慢性病照護計畫收案之病人,因病情需要,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18.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7條 …關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符合參與醫療給付改善方案條件收案之病人,因病情需要由家庭醫師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19.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有關居家照護、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收案之病人,於執行之醫療團隊醫師診療後三個月內,因病情需要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20.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9條 第三條第六款所稱疾病末期照護,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行之緩解性、支持性診療及照護。
  21.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11條 …動不便照護,指為因失能、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致外出就醫不便之病人,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22.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12條 …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未能或不便至醫療機構就診之病人,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23.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13條 第三條第十款所稱國際醫療照護,指為境外之我國或非我國籍病人,施行之諮詢、診療及照護。
  24.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15條 …生教育。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前項第五款會診,指因病人病情之需要,由病人端之診療醫師以通訊方式,諮詢他醫療機構醫師之診療意見或提供處方建議;他醫療機構醫師,得依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免事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
  25.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16條 經通訊診療之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醫師始得開立處方:一、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病情穩定之複診病人。二、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十四條:初診及複診病人。前項開立之處方,不得包括管制藥品。但第二條、…
  26.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20條 …意。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二、醫師實施通訊診療時,應確認病人身分;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情形,不得為初診病人。三、醫師實施通訊診療,以在醫療機構內實施為原則,並確保病人之隱私。四、依醫療法規定製作病歷,並註明以…
  27.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所定通訊診療之病人,為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時,其保險給付,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28. 行政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1條 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29. 行政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3條 …本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
  30. 行政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4條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一、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二、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之意願及其內容。三、立意願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