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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 17 頁- 行政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8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一)配偶。(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三)父母。(四)兄弟姊妹。(五)祖父母。二、重傷救助金:由本人具領。三、安遷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具領。四、住屋受災…
- 行政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9條 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費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為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特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二、對於農業行庫及農、漁會提供資金辦理前款低利貸款所需之利息補貼。三、辦理災情查報、實地勘查及抽查所需之費用。四、管理及總務支出。五、其他有關支…
-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救助,指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
-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4條 …雹、寒流、旱災或地震所造成之災害。前項以外之天然災害發生且有救助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
-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本辦法救助對象,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前項救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現金救助及補助:一、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但取得陸上…
-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縣(市)主管機關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得視農業損失程度,將救助地區及品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與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如附表二、附表三)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必要時,得商請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各試驗改良…
-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6-2條 …天然災害,且災損嚴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連續天然災害者,其救助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農民前已提出申請者,其後發生之天然災害,得免重複提出申請。二、連續災害之各災害申請案件,鄉(鎮、市、區)公所或工作站得合併審理,並合併計…
-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3條 一年一收長期作農產品符合下列條件者,給予額外現金救助,不受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救助次數之限制;農產品作物品項及救助額度計算方式如附表四:一、同一救助對象之同一申請土地,所種植之同一作物品項,於前一年度或當年度同產季核予救助…
-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6-4條 …續至次一曆年或次一產季造成重大損害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辦理救助,不受同一災害僅公告救助一次及第六條第一項提報期限規定之限制。前項所定嚴重天然災害,應達災後重建法律之嚴重程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救助之同一長期作農產品,於當…
-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2條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除第十二條之二規定情形外,其作業程序及辦理期限如下:一、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必要時得邀請當地農會、漁會協助,逾期不予受…
-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2-1條 農民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證屬實,當次農業損失不予救助;已撥付救助款者,應以書面命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一、誤導鄉(鎮、市、區)公所勘查人員…
-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2-2條 …署(以下簡稱林業保育署)經管之出租造林地,其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辦理期限如下:一、農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填具申請表,向受災地林業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所轄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提出申…
-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3條 為辦理現金救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產業性質,指派專人負責或採任務編組方式辦理權責範圍內之救助工作;各鄉(鎮、市、區)公所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召集成立專案小組辦理救助工作。
-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8條 …會、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及全國農業金庫,並由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9條 …鄉(鎮、市、區)公所或工作站確認其因同一災害,已依限申請現金救助者,視同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災損嚴重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災損情形,公告展延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受理期限。
- 行政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26-1條 依本辦法所為現金救助之處分,除林業保育署經管出租造林地之現金救助處分,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前項出租造林地現金救助之處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 行政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第69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病人之貧病救助及心理輔導。二、社會工作有關之教學及研究。三、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社會工作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前項各款業務。二、精神疾病、漢生病病人社會心理診斷、家庭諮商與治療及社會資源之運用…
- 行政衛生福利部組織法 第2條 …展及國際合作。二、全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業務之監理。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四、婦女權益保障、婦女福利服務、社會參與、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及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
- 行政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第5條 …綜合規劃司,分八科辦事。二、社會保險司,分七科辦事。三、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分四科辦事。四、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分三科辦事。五、保護服務司,分五科辦事。六、醫事司,分六科辦事。七、心理健康司,分六科辦事。八、中醫藥司,分四科…
- 行政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第8條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掌理事項如下:一、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救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二、遊民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三、災民收容體系與慰助之規劃及督導。四、急難救助與公益勸募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
- 行政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2條 …險(以下簡稱國保)被保險人,符合政府依本法第六十三條所定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核發有關死亡、失蹤、重傷,或安遷、淹水、住屋受災,或農田、魚塭、漁船(筏)、舢舨受災救助金規定者,其災後六個月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 行政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第2條 社會救助機構之名稱,除應標明其業務性質外,其由直轄市、縣(市)設立者,應冠以該直轄市、縣(市)之名稱;其由民間設立者,應冠以「私立」二字。
- 行政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第3條 社會救助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應具無障礙環境。二、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三、用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
- 行政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第4條 社會救助機構應具有收容三十人以上之規模。前項機構樓地板面積以收容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二十平方公尺以上;其中寢室及浴廁面積合計不得少於十三點二平方公尺。第一項機構每一寢室至多設四床;其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含停車空間及員工…
- 行政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第5條 社會救助機構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一、寢室。二、浴廁。三、廚房。四、餐廳。五、辦公室。六、醫務保健室。七、康樂活動室。八、圖書室。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
- 行政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第6條 社會救助機構應置下列人員:一、主任:置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二、社會工作人員:至少置一人,負責個案收容與轉介業務、諮詢服務、社會資源之結合與運用、個案輔導工作及紀錄管理。三、服務人員:收容人數於二十人以下者至少置一人,逾收…
- 行政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第7條 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一、設立申請書:含機構名稱及地址、組織性質及管理計畫、業務性質及規模、經費來源及預算、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二、營運計畫書:含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