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刪除)
- 第17條(刪除)
- 第19條農民申借低利貸款,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下列規定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一、於林業保育…
- 第20條農民申借低利貸款之利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如有調整,並隨同調整。災損嚴重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低利貸款項目、額度…
- 第21條貸款期限及寬緩期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償還方式如下:一、本金自寬緩期限期滿後每半年為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二、利息每半年…
- 第21-1條借款人申請延期還款案件,應於貸款到期日前一個月內向原貸款經辦機構提出。前項申請延期還款案件,除下列案件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
- 第22條貸款經辦機構應依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申借案件核定擔保方式,並輔導借款人辦理相關擔保事宜。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時,貸款經辦…
- 第23條貸款風險由經辦機構承擔。
- 第24條貸款經辦機構受理申借案件後,應依規定儘速審核。審核結果准予貸放者,應通知借款人儘速辦理貸款手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
- 第25條貸款資金應於貸款核准後六個月內動用,並應用於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上所指定之用途。但借款人確有困難,得於期限屆滿前載明…
- 第26條貸款用途應由經辦貸款機構依下列方式查核與輔導:一、經辦機構應辦理貸款用途查驗工作,並於貸放後三個月內完成查驗報告並作成紀…
- 第26-1條依本辦法所為現金救助之處分,除林業保育署經管出租造林地之現金救助處分,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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