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26-1條 法規: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第五章 低利貸款 第26-1條 依本辦法所為現金救助之處分,除林務局經管出租造林地之現金救助處分,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前項出租造林地現金救助之處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