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13條 法規: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第三章 現金救助 第13條 為辦理現金救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產業性質,指派專人負責或採任務編組方式辦理權責範圍內之救助工作;各鄉(鎮、市、區)公所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召集成立專案小組辦理救助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