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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專利法 第60-1條 藥品許可證申請人就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已核准新藥所登載之專利權,依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規定為聲明者,專利權人於接獲通知後,得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除去或防止侵害。專利權人未於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十三第一項所定期…
  2. 行政專利法 第61條 混合二種以上醫藥品而製造之醫藥品或方法,其發明專利權效力不及於依醫師處方箋調劑之行為及所調劑之醫藥品。
  3. 行政專利法 第62條 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前項授權,得為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發明專利權人及第三人實施該發明。發明專利權人為擔保…
  4. 行政專利法 第63條 …三人實施。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發明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再授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5. 行政專利法 第64條 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設定質權或拋棄。
  6. 行政專利法 第65條 發明專利權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信託他人或設定質權。發明專利權共有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時,該部分歸屬其他共有人。
  7. 行政專利法 第66條 發明專利權人因中華民國與外國發生戰事受損失者,得申請延展專利權五年至十年,以一次為限。但屬於交戰國人之專利權,不得申請延展。
  8. 行政專利法 第67條 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一、請求項之刪除。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三、誤記或誤譯之訂正。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9. 行政專利法 第68條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更正案之審查,除依第七十七條規定外,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之,並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專利專責機關於核准更正後,應公告其事由。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經更正公告者,溯自申請日生效。
  10. 行政專利法 第69條 發明專利權人非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不得拋棄專利權,或就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為更正之申請。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就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為更正之申請。
  11. 行政專利法 第7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明專利權當然消滅:一、專利權期滿時,自期滿後消滅。二、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三、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四、專利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專利權…
  12. 行政專利法 第71條 發明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一、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六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
  13. 行政專利法 第72條 利害關係人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
  14. 行政專利法 第73條 舉發,應備具申請書,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專利權有二以上之請求項者,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舉發聲明,提起後不得變更或追加,但得減縮。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
  15. 行政專利法 第74條 專利專責機關接到前條申請書後,應將其副本送達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於副本送達後一個月內答辯;除先行申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屆期未答辯者,逕予審查。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僅得於通知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期間申請更正。但發明…
  16. 行政專利法 第75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在舉發聲明範圍內,得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並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答辯;屆期未答辯者,逕予審查。
  17. 行政專利法 第76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為下列各款之行為:一、至專利專責機關面詢。二、為必要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前項第二款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至現場或指定地點勘驗。
  18. 行政專利法 第77條 …案件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應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前項更正案經專利專責機關審查認應准予更正時,應將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副本送達舉發人。但更正僅刪除請求項者,不在此限。同一舉發案審查期間,有二以上之更正案者,申請…
  19. 行政專利法 第78條 同一專利權有多件舉發案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合併審查。依前項規定合併審查之舉發案,得合併審定。
  20. 行政專利法 第79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並作成審定書,送達專利權人及舉發人。舉發之審定,應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
  21. 行政專利法 第80條 舉發人得於審定前撤回舉發申請。但專利權人已提出答辯者,應經專利權人同意。專利專責機關應將撤回舉發之事實通知專利權人;自通知送達後十日內,專利權人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同意撤回。
  22. 行政專利法 第8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對同一專利權,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再為舉發:一、他舉發案曾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提起舉發,經審查不成立者。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之新證據,經審理認無理由者。
  23. 行政專利法 第82條 發明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撤銷得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有下列情事之一,即為撤銷確定:一、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二、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
  24. 行政專利法 第83條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舉發之處理,準用本法有關發明專利權舉發之規定。
  25. 行政專利法 第84條 發明專利權之核准、變更、延長、延展、讓與、信託、授權、強制授權、撤銷、消滅、設定質權、舉發審定及其他應公告事項,應於專利公報公告之。
  26. 行政專利法 第85條 專利專責機關應備置專利權簿,記載核准專利、專利權異動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前項專利權簿,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並供人民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
  27. 行政專利法 第86條 專利專責機關依本法應公開、公告之事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日期,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28. 行政專利法 第87條 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依緊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強制授權所需專利權,並儘速通知專利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有強制授權之必要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權:一、增進公益之非營利…
  29. 行政專利法 第88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接到前條第二項及第九十條之強制授權申請後,應通知專利權人,並限期答辯;屆期未答辯者,得逕予審查。強制授權之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但依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強制授權者,不在此限。強制授權之審定應以書面為…
  30. 行政專利法 第89條 …規定強制授權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無強制授權之必要時,專利專責機關應依其通知廢止強制授權。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廢止強制授權:一、作成強制授權之事實變更,致無強制授權之必要。二、被授權人未依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