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被授權人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發明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
再授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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