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條發明專利權人非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不得拋棄專利權,或就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為更正之申請。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就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為更正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