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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利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63條

專屬被授權人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發明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實施。
再授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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