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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66條發明專利權人因中華民國與外國發生戰事受損失者,得申請延展專利權五年至十年,以一次為限。但屬於交戰國人之專利權,不得申請延…
- 第67條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一、請求項之刪除。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三、誤…
- 第68條專利專責機關對於更正案之審查,除依第七十七條規定外,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之,並作成審定書送達申請人。專利專責機關於核准…
- 第69條發明專利權人非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不得拋棄專利權,或就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為更正之申請。發明專利權為…
- 第7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明專利權當然消滅:一、專利權期滿時,自期滿後消滅。二、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三、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
- 第71條發明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一、違反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
- 第73條舉發,應備具申請書,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專利權有二以上之請求項者,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舉發聲明,提起後不…
- 第74條專利專責機關接到前條申請書後,應將其副本送達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於副本送達後一個月內答辯;除先行申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
- 第75條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在舉發聲明範圍內,得依職權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並應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答辯;屆期未答辯者…
- 第76條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為下列各款之行為:一、至專利專責機關面詢。二、為必要之實驗、補…
- 第77條舉發案件審查期間,有更正案者,應合併審查及合併審定。前項更正案經專利專責機關審查認應准予更正時,應將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
- 第78條同一專利權有多件舉發案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合併審查。依前項規定合併審查之舉發案,得合併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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