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專責機關應備置專利權簿,記載核准專利、專利權異動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
前項專利權簿,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並供人民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9條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查時,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並作成審定書,送達專利權人及舉發人。舉發之審定,應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
- 第80條舉發人得於審定前撤回舉發申請。但專利權人已提出答辯者,應經專利權人同意。專利專責機關應將撤回舉發之事實通知專利權人;自通…
- 第8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對同一專利權,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再為舉發:一、他舉發案曾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提起舉發,經審查…
- 第82條發明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撤銷得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有下列情事之一,即為撤銷確定…
- 第83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舉發之處理,準用本法有關發明專利權舉發之規定。
- 第84條發明專利權之核准、變更、延長、延展、讓與、信託、授權、強制授權、撤銷、消滅、設定質權、舉發審定及其他應公告事項,應於專利…
- 第86條專利專責機關依本法應公開、公告之事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日期,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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