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2 / 13 頁-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8條 …表。三、營利事業捐贈收入明細表。四、政黨捐贈收入明細表。五、人民團體捐贈收入明細表。六、匿名捐贈收入明細表。七、其他收入明細表。八、人事費用支出明細表。九、宣傳支出明細表。十、租用宣傳車輛支出明細表。十一、租用競選辦事處…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5條 …名或名稱。二、捐贈者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人民團體登記字號或政黨登記字號。三、捐贈者之地址。四、捐贈金額。如為金錢以外之捐贈,其名稱、廠牌、規格、數量、單位、估算基礎及折算價額。五、收受支票者,其支票號…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18條 …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應確認其來源為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政黨或匿名捐贈,編入適當之收入科目。前項捐贈有指定用途者,應於會計報告書揭露之。收受獨資或合夥經營之事業、事務所、醫院、診所、補習班或其他屬所得稅法第…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28條 …受返還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人民團體登記字號、地址、電話號碼、返還金額、返還方式及返還日期。
- 監察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50條 …明細表。(格式八)(六)政黨捐贈收入明細表。(格式九)(七)人民團體捐贈收入明細表。(格式十)(八)匿名捐贈收入明細表。(格式十一)(九)其他收入明細表。(格式十二)(十)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收入明細表。(格式十三)(…
- 行政印信條例 第14條 全國性人民團體圖記,由內政部製發;省(市)人民團體圖記,由省(市)政府社會行政機關製發;縣(市)鄉(鎮)人民團體圖記,由縣(市)政府製發。民營公司之圖記,由其自行製用,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其質料、形式及尺度,比照本條例規定…
- 行政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指依法設立之職業團體及社會團體。
- 行政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3條 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主管機關應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下列事項:一、團體名稱。二、成立日期。三、會址所在地。四、證書字號。前項立案證書或其他會務證(明)書之發給,主管機關得以電子證(明)書形式為之,並提供人民團體下載。人民…
- 行政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4條 人民團體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得於章程訂定設立分級組織。前項分級組織之設立,上級團體應出具同意文件,並由下級團體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
- 行政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5條 人民團體設有分級組織者,上級團體應於章程載明下列事項:一、分級組織之名稱。二、下級團體選派代表名額。三、上下級團體權利義務關係。四、其他相關事項。
- 行政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6條 人民團體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 行政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7條 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時,有關人事、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承受或移轉等處理事項之規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 行政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8條 人民團體會址之設置及異動,應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9條 人民團體理事及監事之人數應定額並為奇數。理事至少為九人,監事至少為三人。但自由職業團體會員人數不足十二人者,不在此限。理事及監事之辭職,應分別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後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依法令視同…
- 行政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10條 人民團體應建立會員(會員代表)會籍資料,隨時辦理異動更新。理事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審定應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會員代表)資格,造具名冊,載明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權利義務受限制情形,提供會員…
- 行政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11條 人民團體應於召開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人民團體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應由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集之。…
- 行政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13條 人民團體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應依章程規定召開定期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人民團體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應依理事或監事過半數書面連署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應於收…
- 行政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15條 人民團體之理事長應依理事過半數或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書面連署或監事會發函,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前項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人員以最近一次經理事會審定會員(會員代表)名冊之人員為限。理事長未於收到…
- 行政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16條 人民團體各項會議應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以簽到或報到人數計算。出席人員提出清查出席人數之動議時,主席應將動議現場交付表決,並以表決人數較多數之同意通過後清點在場人數。清查結果須足法定成會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
- 行政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17條 人民團體之經費收支及工作執行情形,應於每次理事會議時提出審議,並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監察,監事會監察發現有不當情事者,應提出糾正意見,送請理事會處理。前項情形理事會不為處理時,監事會得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 行政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18條 人民團體於每屆理事及監事改選前,應將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造具清冊,於下屆理事長就任後,連同立案證書與圖記移交新任理事長及監交人,並於十五日內由新任理事長會同監交人接收完畢。屆期未完成移交者,…
- 行政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19條 為瞭解人民團體辦理業務或活動之狀況,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通知該團體限期提出各該業務或活動之實施計畫、執行情形及財務報告。
- 行政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20條 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應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如涉有收費、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情形,應報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者,應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辦理;如有違反相關法令時,由各該法令…
- 行政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21條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應即以書面調查全體理事及監事之意願,由有意願者共同組成整理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於三個月內完成整理工作。前項整理小組之成員總員額不得逾章程所定理事及監事員額之總和;其總員額未滿五人時,應…
- 行政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22條 …籍。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監事。四、處理原人民團體之下列事項:(一)政府委託之服務。(二)對會員(會員代表)應提供之服務。整理小組無法接管立案證書及圖記時,得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之立案證書予以註銷並重新發…
- 行政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26條 人民團體經限期整理程序所選出之理事及監事,其屆次視為新屆次。
- 行政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27條 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理事長或依章程所定代理人擔任清算人;清算…
- 行政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一、各級人民團體、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 行政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政部許可購置專供甲式自製獵槍使用之霰彈。七、原住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並經政府立案之社會團體,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會員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法人、機構或其他團體。八、保管儲存證明:指原住民存放自製獵槍、彈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