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5條 法規: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5條 人民團體設有分級組織者,上級團體應於章程載明下列事項:一、分級組織之名稱。二、下級團體選派代表名額。三、上下級團體權利義務關係。四、其他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