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第9條 法規: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9條 人民團體理事及監事之人數應定額並為奇數。理事至少為九人,監事至少為三人。但自由職業團體會員人數不足十二人者,不在此限。理事及監事之辭職,應分別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後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依法令視同辭職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