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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專科學校學生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修讀他校輔科、雙主修、跨校選修科目,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專科學校得就學生修讀輔科、雙主修、跨校選修科目,自行訂定收費基準。
  2. 行政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專科學校學生會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向其會員收取之會費,應以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
  3. 行政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專科學校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前項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
  4. 行政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括教育事務、青年發展事務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法人。但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教育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法、本準則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企業會計準則…
  5. 行政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第8條 …理之決定:一、國外學歷採認不通過。二、持國內非依大學法、私立學校法等相關規定立案學校之學歷及學分。三、普通課程非大學所訂定要求學生修習之共同課程。四、申請認定之類科,非國內學校現有之師資類科。五、所填列學科與申請採認之教…
  6. 行政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3條 …為主辦機關。前項學力鑑定考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由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受委學校、機構)辦理。
  7. 行政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學力鑑定考試前,應邀集受委學校、機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試務委員會,就試務事項予以研議;其採聯合辦理者,由主辦機關邀集各受委學校、機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聯合組成試務委員會。
  8. 行政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第2條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以下簡稱國外學歷)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者,其國外學歷之採認,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三條至第十二條、專科學校辦理國外…
  9. 行政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第3條 …如附表),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委由辦理之專業機構、法人或專科以上學校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應繳交審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及規費法定之。
  10. 行政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所定三類課程、學分數及課程核心內容,認定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以下簡稱教保專業課程)。前項教保專業課程總學分數,不得少於三十二學分。國外學校教保專業課程以遠距教學方式…
  11. 行政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第5條 …檢具之證明文件為學分證明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核發之學分證明,應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含)以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培育幼兒園教保員之學校所核發。二、國外修習課程之學分數,應超過教保專業課程總學分…
  12. 行政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第6條 …由首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學者專家。二、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代表。三、教保服務機構代表。四、主管機關代表。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13. 行政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委由辦理之專業機構、法人或專科以上學校受理第三條申請後,得送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者專家三人研提意見,並經本小組審查通過,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14. 行政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第9條 …條第一款所列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含)以後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所核發。二、申請認定之課程,與第四條第一項課程類別及課程核心內容明顯不符。三、國外學歷文件資料所載學分數,不足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
  15.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2條 …條第一項規定,享有師資培育公費待遇,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之學生。前項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由各級主管機關按學校位置或不足類科師資需求認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16.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3條 …生名額,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各該地方主管機關提報學校師資缺額及其類科,經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後,併國立學校師資需求核定之。二、除前款情形外,中央主管機關得經政策評估類科需求後,核定公費生培育名額。公費生培育名額經…
  17.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5條 …,應配合該學系或學生之修業年限延長或縮短之。經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校內甄選之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為二年至四年。但依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費師資需求,得延長或縮短公費受領年限者,其公費受領之年數,應配合中央、直轄市、…
  18.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7條 …多一學年度:(一)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二)修業期間,經就讀學校甄選為交換學生。原住民公費生及離島地區保送生,依前項各款延後分發之期間,應分別計算。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將公費生名冊、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19.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一百十學年度招生、甄選入學,將分發原住民實驗學校者外,得選擇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之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辦理。前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二目公費生,於交換期間,應暫停公費受領,並以學期為單位,暫停其權…
  20.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9條 …棄公費。二、故意致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應終止公費受領情事,經學校查證屬實。三、因重大疾病或事故以外之其他理由辦理休學,致喪失公費生資格。四、分發前未取得教師證書。五、分發前因錄取教師甄選而放棄公費生資格。六、取得教師證書…
  21.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0條 …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二、已分發任教之公費合格教師:由分發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2.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2條 …機關辦理公費生分發,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拒絕;國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分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核定之公費生培育名額,於應分發服務年度三學年度內(包括分發服務當學年度),應協調直轄市、縣(市…
  23.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3條 …市)主管機關,再由原保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發保送地區學校服務。但保送國立學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分發。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公費合格教師取得偏遠或特殊地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同意聘任之證明者。三、具兵役義務者於…
  24.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4條 …分發任教之公費合格教師,應按分發通知規定期限向該管主管機關、學校報到;其有特殊情形,須延緩報到者,應向分發學校申請,由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5.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5條 公費合格教師之分發任教,依教師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26.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6條 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分發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務年限不得少於六年。前項連續服務期間,因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得視為連續服務;公費生如有重大疾病或事故者,得辦理展延服務,其期間至多為三年,並以一次為限。前項所定重…
  27.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7條 …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經分發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至其他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務。分發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公費生原就讀學校繼續列管。
  28. 行政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8條 …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前項師資培育助學金,公立學校,由各大學校院自行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酌予補助。第一項師資培育助學金之名額、金額、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29. 行政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分配之參考。第一項特殊教育通報系統之建置及運用,得委託或委辦學校或機關(構)辦理。
  30. 行政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5條 …生設置之特殊教育班。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特殊教育學校,包括幼兒部、國民小學部、國民中學部、高級中學部及高級職業學校部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設置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