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4條 法規: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第14條 分發任教之公費合格教師,應按分發通知規定期限向該管主管機關、學校報到;其有特殊情形,須延緩報到者,應向分發學校申請,由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