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生於公費受領前,應與分發就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簽訂行政契約書。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學生姓名、系級、公費受領開始年月、公費受領起訖時間與年限、分發服務年限及分發學年度或應分發服務年度。
二、培育條件。
三、違反約定喪失公費受領與接受分發之權利,及償還公費之條件與核計基準。
四、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及保證人對公費生公費賠償負連帶責任。
五、公費受領期間應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或專門課程至少二十四學分;抵免或重複修習之課程,不得予以計入。
六、簽約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第五款課程,應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訂定修課輔導計畫,作為契約書之附件。
契約書簽訂後,分發學年度不得延後,且培育條件不得變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延後分發;其延後分發對象、原因及延後期間,規定如下:
一、原住民公費生及離島地區保送生:經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延後分發;延後期間,至多一學年度。
二、全部公費生:有下列全部或部分原因,經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延後分發;延後期間,至多一學年度:
(一)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二)修業期間,經就讀學校甄選為交換學生。
原住民公費生及離島地區保送生,依前項各款延後分發之期間,應分別計算。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將公費生名冊、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