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17 / 200 頁
  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27條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赴特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進行實地審查,應先函知,並洽各該機構派員陪同。
  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28條 保險人於實地審查結束後,應將審查結果製成審查紀錄,並通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29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實地審查發現有提供醫療服務不當或違規者,保險人應輔導其改善,並依相關規定加強審查、核減費用、依檔案分析不予支付或視需要移送查核。
  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30條 保險人得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申報資料,依醫事服務機構別、科別、醫師別、保險對象別、案件分類、疾病別或病例別等,分級分類進行該類案件之醫療資源耗用、就醫型態、用藥型態及治療型態等之檔案分析,並得依分析結果,予輔導改善…
  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31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申報資料,經保險人檔案分析審查,符合不予支付指標者,保險人應依該指標處理方式不予支付。前項不予支付指標及處理方式,由保險人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表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32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醫療服務案件審查結果有異議時,得於保險人通知到達日起六十日內,列舉理由或備齊相關文件向保險人申復。保險人應於受理申復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核定,其核定日期之計算,需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個案病歷或診療相關證…
  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33條 …不得交由原審查醫藥專家複審,必要時得會同原審查醫藥專家說明。保險人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追扣其費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申復結果仍有異議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規定,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申請審議。
  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33-1條 保險人經徵得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同意後,得以電子文件送達本辦法所定之抽查、通知、核定及公告等文件。前項送達時間,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本保險資訊網服務系統點閱之時間為準。
  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2條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保險對象之就醫程序、就醫輔導、保險醫療服務提供方式及其他醫療服務必要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
  1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3條 保險對象至特約醫院、診所或助產機構就醫或分娩,應繳驗下列文件:一、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健保卡)。二、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但健保卡已足以辨識身分時,得免繳驗。前項第二款文件,於未滿十四歲之保險對象,得以…
  1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4條 保險對象就醫,因故未能及時繳驗健保卡或身分證件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先行提供醫療服務,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收據。保險對象依前項規定接受醫療服務,於該次就醫之日起十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
  1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5條 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致保險對象未能依前條規定期限內,補送應繳驗之證明文件時,得檢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具之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1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6條 特約醫院、診所應將門診處方交由保險對象,自行選擇於該次就醫之特約醫院、診所或其他符合法令規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調劑、檢驗、檢查或處置。特約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施、設備或專長能力,對於需轉由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調劑…
  1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7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接受保險對象就醫時,應查核其本人依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應繳驗之文件;其有不符時,應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但須長期用藥之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而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
  1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提供門診、急診或住院之診療服務或補驗健保卡時,應於健保卡登錄就醫紀錄及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次後發還。前項診療服務屬同一療程者,應僅登錄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次,如為同一醫師併行其他診治,亦不得…
  1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9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其健保卡登錄就醫紀錄,但不得登錄為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出院。二、接受同一療程內第二次以後之診療。三、接受排程檢查、檢驗、治療、手術或轉檢服務。四、接受第三條第四項…
  1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0條 特約醫院於保險對象辦理住院手續時,應查驗其健保卡後歸還保險對象。保險對象住院期間,如因不同診療科別疾病,經診治之醫師研判確須立即接受診療,而該醫院並無設置適當診療科別以提供服務時,得依第十三條規定請假外出門診;透析病人住…
  1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1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特約醫院不得允其住院或繼續住院:一、可門診診療之傷病。二、保險對象所患傷病,經適當治療後已無住院必要。
  2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2條 特約醫院對於住院治療之保險對象經診斷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通知保險對象;保險對象拒不出院者,有關費用,應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
  21.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3條 保險對象住院後,不得擅自離院。因特殊事故有離院必要者,經徵得診治醫師同意,並於病歷上載明原因及離院時間後,始得請假外出。晚間不得外宿。未經請假即離院者,視同自動出院。
  22.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4條 保險對象罹患慢性病,經診斷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治療,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醫師得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並得併列印可供辨識之二維條碼:一、處方藥品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二、未攜帶健保卡就醫。同一…
  23.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5條 保險對象持特約醫院、診所醫師交付之處方箋,應在該特約醫院、診所或至特約藥局調劑。但保險對象因故無法至原處方醫院、診所調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至其他特約醫院或衛生所調劑:一、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且所在地無特約藥局。二、…
  2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6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保險對象,有本法第四十七條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不給付項目或情形者,應事先告知保險對象。
  25.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7條 保險對象完成診療程序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依法規規定開給收據;有交付藥劑時,應依法規規定為藥品之容器或包裝標示,其無法標示者,應開給藥品明細表。
  26.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8條 保險對象至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應遵行下列事項:一、遵守本保險一切規定。二、遵從醫事人員有關醫療上之囑咐。三、不得任意要求檢查(驗)、處方用藥、處置、住院或轉診。四、遵從醫囑接受轉診服務。五、住院者,經特約醫院通知無住…
  27.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9條 保險對象需要輸血及使用血液製劑時,應優先使用捐血機構供應之血液及其製劑。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及使用血液製劑,而捐血機構無庫存血液及其製劑供應時,特約醫院、診所得向評鑑合格醫院之血庫調用捐血機構之血液及其製劑…
  28.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20條 保險對象住院,以保險病房為準;其暫住之病房等級低於保險病房時,不得要求補償差額;暫住之病房等級高於保險病房時,亦不得要求補助差額。特約醫院應優先提供保險病房,因限於保險病房使用情形,無法提供保險病房時,應經保險對象同意,…
  29.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21條 本保險病房費用,自保險對象住院之日起算,出院之日不予計入。
  30.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22條 本保險處方用藥之用量規定如下:一、一般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七日份用量為原則。二、符合第十四條第二項慢性病範圍之用藥:(一)依病情需要,得一次開給三十日以下之用藥量。(二)腹膜透析使用之透析液,依病情需要,得一次開給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