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27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五章 實地審查 第27條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赴特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進行實地審查,應先函知,並洽各該機構派員陪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