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4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4條 保險對象就醫,因故未能及時繳驗健保卡或身分證件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先行提供醫療服務,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收據。保險對象依前項規定接受醫療服務,於該次就醫之日起十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應繳驗之文件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所收保險醫療費用扣除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後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