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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致保險對象未能依前條規定期限內,補送應繳驗之證明文件時,得檢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具之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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