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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其健保卡登錄就醫紀錄,但不得登錄為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出院。
二、接受同一療程內第二次以後之診療。
三、接受排程檢查、檢驗、治療、手術或轉檢服務。
四、接受第三條第四項之醫療服務。
前項第三款醫療服務之過程中,因病情需要須併行相關處置者,得視同另次診療,登錄可累計就醫序號之就醫類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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