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16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6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保險對象,有本法第四十七條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不給付項目或情形者,應事先告知保險對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