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保險對象至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應遵行下列事項:一、遵守本保險一切規定。二、遵從醫事人員有關醫療上之囑咐。三、不得任意要求檢查(驗)、處方用藥、處置、住院或轉診。四、遵從醫囑接受轉診服務。五、住院者,經特約醫院通知無住院必要時,應即出院。六、依規定繳交應自行負擔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