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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1-3條 …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將委託人交付之信託財產委由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一、擔任基金保管機構,經本會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處分,處分期限尚未屆滿。二、未符…
  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3條 …策人員相互兼任。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得自行保管信託財產;其自行保管者,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
  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36條 …相關法令規定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上所獲知與信託財產有關之資訊,為自己或該信託財產客戶及受益人以外之人從事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二、以信託財產投資於有價證券及其相關商品時,從事足以損害客戶或受益人權…
  4.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保險契約轉讓與其他保險業。保險業依前項規定轉讓保險契約,併為財產之轉讓者,主管機關得因保護讓與保險業之債權人,要求其保留一部分之財產。保險業停止營業達六個月以上者,應辦理解散,並將其營業執照繳銷。但經主管機關下令停業清理…
  5.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3條 數位財產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億元;數位人身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主管機關得視數位保險公司營業計畫書之業務規模與預算評估要求其增加實收資本額。前二項之實收資…
  6.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之一: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終止處分信託財產所得現金分配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存續期間之縮短。二、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記載,取得受益人全體書面同意所為之變更。…
  7.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義登記,並於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信託財產。
  8.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委託人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供之信託財產書件及資料,應包含表彰信託財產之標示、權利性質、法定用途、使用許可或管制、與信託財產有關之債務明細、信託財產上之負擔等證明文件。
  9.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第三項規定所提供之債務明細書面文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信託財產所擔保債務明細。二、債務餘額明細。三、委託人對於第三人所為之其他承諾、保證或借貸等直接或間接之債權債務關係,於不履行時將影響信託事務之執行效果者,其債務明細…
  10.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所稱信託財產上之負擔,指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典權或租賃權等第三人得對信託財產為直接請求之權利。
  11. 行政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6條 財產保險業不得承接人身保險業之再保險分出業務,人身保險業不得承接財產保險業之再保險分出業務。但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者,不在此限。
  12. 行政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10條 財產保險業承接再保險分入業務時,其再保險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及合理性,並反映各項成本。財產保險業以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再保險分出時,自留費率應不得低於再保險費率及出單費率。財產保險業以非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再保險分出時,各自…
  13. 行政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11條 財產保險業對於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及貨物運輸保險業務之再保險分出,若係以非比例性再保險方式安排臨時再保險分出者,有國內財產保險業參與承接之各層部分,包括但不限於基層及保單自負額或自我保險自留額買回等型式,應有經國際信…
  14.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條 …受益權之證明文件所記載受益權單位數,得享有信託收益分配、信託財產受償或其他利益之權利。本辦法所稱表彰受益權之證明文件,指信託業所製發並記載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之文書。本辦法所稱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指每一受益權單位所表…
  15.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條 …,為受益人之利益,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所指定範圍或方法,對信託財產為共同之管理及運用。三、依信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受託人之應辦事項。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占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
  16.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5條 …入部分,並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外幣計價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之運用,以外幣計價標的為限,不得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利率及匯率指標之商品。新臺幣計價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運用於境外投資,應按不低於匯出金額百分之五十之比例,辦理…
  17.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7條 …同信託基金成立與不成立之要件及不成立時之處理方式。(六)信託財產之評價標準。(七)受益權轉讓之方式。(八)受益權單位淨值計算方式。(九)信託受益分派之時期與方法。(十)費用及稅捐之負擔方式。(十一)信託業之禁止行為與責任…
  18.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8條 …及第二十七條規定之行為。二、違反信託本旨,不當處分或侵占信託財產。三、除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違反法定或約定之保密義務,將職務上所知悉消息洩漏他人之行為。四、運用共同信託基金於本辦法規定之投資標的時,同時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
  19.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 …並應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募集發行計畫書辦理。共同信託基金信託財產之運用,除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外,以下列範圍為限:一、銀行存款。該銀行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如存放於境外銀行者,其資本或…
  20.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4條 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僅得運用於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洽中央銀行核准之標的。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
  21.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5條 …成投資決定,交付執行,作成投資決定與執行紀錄,並應定期向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前項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投資決定紀錄應記載投資標的之種類、數量與時機;執行紀錄應記載實際投資或交易標的之種類、數…
  22.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9條 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應登記於信託業名義下之共同信託基金專戶。但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之投資標的時,得依信託業與境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之約定辦理。信託業管理共同信託基金,得將所持有之境外有價證券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辦…
  23.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0條 信託業應設置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對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狀況予以評審,向董事會報告。信託業應將前項之運用狀況及評審結果,以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24.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1條 共同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信託業不得將其與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相互流用。共同信託基金相關會計簿冊之作成,應遵守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其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並應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信託業對於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及管理…
  25.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3條 …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手續費及報酬,或逕於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之,並應訂明於契約。
  26.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4條 …託基金業務,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信託業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後繳納之,並應訂明於契約。
  27.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1條 …准或備查後,三個月內完成共同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信託財產依受益權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信託業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且應於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通…
  28.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9條 …託業應就共同信託基金各別作成結算報告書,並於約定移轉日將信託財產移轉予擬承受之信託業。承受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業,其與受益人間之權利及義務,除經受益人同意變更外,依原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約定。
  29.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11條 …估、瞭解客戶程序及客戶屬性評估,以確實瞭解委託人之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商品理解等特性及交易該項商品之適當性。證券商並應就商品適合度、商品風險之告知及揭露、交易紛爭處理等委託人權益保障事宜建立內部作業程序,並依相…
  30. 行政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2條 財產保險業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編製之說明文件(以下簡稱說明文件),應依本辦法規定記載,編製目錄及頁次,並以簡明易懂之文字詳實明確記載,不得有虛偽不實或欠缺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