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6條 財產保險業不得承接人身保險業之再保險分出業務,人身保險業不得承接財產保險業之再保險分出業務。但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