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0條 法規: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共同信託基金之業務規範 › 第三節 共同信託基金之會計 第30條 信託業應設置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對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狀況予以評審,向董事會報告。信託業應將前項之運用狀況及評審結果,以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