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範圍涉及短期票券及政府債券者,信託業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買賣短期票券及政府債券之交易資料,依中央銀行規定之格式予以填報。募集發行外幣計價、於境外募集投資境內及於境內募集投資境外之共同信託基金者,依中央銀行規定格式及申報方式填報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