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6條 保險業得另以契約將其全部或一部保險契約轉讓與其他保險業。保險業依前項規定轉讓保險契約,併為財產之轉讓者,主管機關得因保護讓與保險業之債權人,要求其保留一部分之財產。保險業停止營業達六個月以上者,應辦理解散,並將其營業執照繳銷。但經主管機關下令停業清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