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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 / 151 頁-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前,應檢具召開事由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報。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3條 …信託事業召開受益人會議。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由本會指定之人召開之。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4條 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應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日起二日內,依第二條規定檢具召開事由向本會申報召開受益人會議。但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召開者,應隨即申報,於經本會核准後即行召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5條 受益人會議非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基金保管機構、信託監察人、受益人或經本會指定之人之請求,提供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必要文件及資料。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6條 …提議事項之開會通知送達於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有受益人及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並抄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13條 …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一、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二、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三、變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種類。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18條 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或其委託之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於收到書面文件(含表決票)後,應加蓋附載日期之收件章,並應製作受益人名冊,載明戶號、姓名及受益權單位數,於驗、開票後供在場監督人員查閱及供紀錄人員統計。受益人會議之驗、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19條 …會後三十日內,將議事錄送達於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益人及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並抄送同業公會。前項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存續期間…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2條 …本會)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地址。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四、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及法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3條 受益人購買或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費用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所收取經理或保管費用之上限及基金應負擔費用之項目,本會得視市場狀況限制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前項控制…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於基金資產之運用有指示權,並應親自為之,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從事保管、處分、收付基金資產之權,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基金資產。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6條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指示運用基金之資產,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僅得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示而為下列處分基金資產之行為:一、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二、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三、給付…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於國外者,得委託提供國外投資顧問服務之公司或其集團企業提供集中交易服務間接向國外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手委託交易。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其提供國外投資顧問服務之公司或其集團企業間接向國外證券…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基金之種類及性質投資有價證券,其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以下列為限:一、上市有價證券。二、經本會公告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下簡稱上櫃有價證券)。三、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9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其交易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經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交易與證券相關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二、經本會核准非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有價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應依本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運用基金資產,除本辦法或本會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二、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但符合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10-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為給付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得依下列規定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並應揭露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一、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1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內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不受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限制;其餘投資限制應併依國外募集地之基金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悉依募集地法令規定辦理。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基金出借國內有價證券,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每一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有價證…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14-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基金,得自行或委由國外代理機構將所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辦理出借,並應符合下列條件及應遵守當地國(地區)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一、每一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外國有價證券數額不得超過所持有該有價證券數額或總金額之百…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1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投資於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時,應遵守下列事項:一、除經本會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以投資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為限。二、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受託…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1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投資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以經本會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信託受益證券為限。二、每一基金投資…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1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投資於國內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以投資上市或上櫃者為限。二、每一基金投資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1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就每一基金之資產,應依本會所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之:一、現金。二、存放於銀行。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方式。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銀行或短期票券,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19條 基金之名稱不得違反其基本方針及投資範圍,且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基金有約定到期日者,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存續年期或到期年度。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得投資地區、市場、種類及範圍,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者,得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明定基金到期日前之一定期間內,不受第二…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本會另有規定外,得募集或私募以外幣計價之基金,其申購、買回以及所應付相關費用,應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選定之外幣計價,其選定後,不得再任意變更。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22條 基金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本身經理之基金時,不得收取經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