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19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基金之種類 › 第一節 通則 第19條 基金之名稱不得違反其基本方針及投資範圍,且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基金有約定到期日者,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存續年期或到期年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