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基金,並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子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且應一次申請同時募集;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二、子基金得依資產配置理念,選擇某一種類基金為區隔配置或交叉組合各種類基金。三、每一子基金應簽訂個別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並敘明下列事項:(一)當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該傘型基金即不成立。(二)子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子基金間之轉換應由投資人申請方得辦理,其轉換費用得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