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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9條基金之名稱不得違反其基本方針及投資範圍,且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基金有約定到期日者,應於基金名稱中標明…
- 第20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得投資地區、市場、種類及範圍,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基…
- 第2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本會另有規定外,得募集或私募以外幣計價之基金,其申購、買回以及所應付相關費用,應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選…
- 第23條基金之種類如下:一、股票型基金。二、債券型基金。三、平衡型基金及多重資產型基金。四、指數型基金。五、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
- 第2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具資產配置理念之傘型基金,並應遵守下列事項:一、子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且應一次申請同時募集;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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