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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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
- 第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
- 第5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於基金資產之運用有指示權,並應親自為之,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指示…
- 第6條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指示運用基金之資產,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基金保管機構僅得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示而…
- 第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於國外者,得委託提供國外投資顧問服務之公司或其集團企業提供集中交易服務間接向國外證券商、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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