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11 / 200 頁
  1.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7條 發行機構之經理人除得兼任發行機構投資子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外,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機構之有給職務。發行機構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時,其董事長、總經理不得相互兼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董…
  2. 行政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第8條 發行機構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發行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並應確保持卡人及股東權益。
  3.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2條 發行機構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安全需求與設計,建立安全防護措施,以確保電子票證應用之安全強度,保護消費者之權益。
  4.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3條 前條所稱之安全需求與設計說明如下:一、發行機構於交易面應依據應用範圍等級,落實本準則對於交易訊息之隱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性及不可重覆性之各項規定。二、發行機構於管理面應防範發行機構、特約機構及加值機構之交易系統,遭受未…
  5.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4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加值機構:係指接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加值作業之特定機構。二、線上即時交易:係指透過各種網路型態,經由特約機構、加值機構或直接與發行機構即時連線進行交易,並將電子票證餘額及交易紀錄即時儲存於發行機構端…
  6.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5條 發行機構對於電子票證各項交易類型,應依電子票證應用之範圍,考量商品或服務之性質與交易金額等因素,區分應用範圍等級,並依據本準則之規定辦理。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可區分為二類:一、第一類:繳納政府部門規費、稅捐、罰緩或其他費用及…
  7.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6條 發行機構於交易面應確保電子票證交易符合下列安全規定:一、線上即時消費交易(一)訊息隱密性: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A要求。(二)訊息完整性:採用專屬網路者應符合B1要求;採用網際網路或行動網路者應符合B2要求。(三…
  8.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7條 …認證方式並應採用對稱性加解密系統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由發行機構確認電子票證之合法性,以防範非法之電子票證。1.具加解密運算能力之晶片卡。2.記憶型晶片卡與固定密碼。3.磁條卡與磁條卡密碼。4.用戶代號與動態密碼(如簡訊…
  9.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8條 發行機構於管理面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及其安全需求:一、建立安全防護策略(一)建立電腦資源存取控制機制與安全防護措施。(二)交易必須可被追蹤。(三)監控非法交易。(四)完善之金鑰管理。二、提高系統安全之措施(一)提昇電腦系統…
  10.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9條 前條發行機構管理面安全需求之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立電腦資源存取控制機制與安全防護措施,防範未經授權存取系統資源,並降低非法入侵之可能性。應以下列方式處理及管控:(一)建置安全防護軟硬體,如防火牆(Firewal…
  11.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0條 發行機構於端末設備與環境面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及其安全需求:一、建立安全防護策略(一)保持端末設備與環境之實體完整性。(二)確保端末設備交易之安全性。(三)建置有效或即時之管控名單管理機制。(四)非接觸式電子票證應降低交易…
  12.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1條 前條發行機構端末設備與環境面安全需求之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端末設備與環境之實體完整性,應採用下列各項安全設計:(一)定期檢視是否有增減相關裝置:1.原始設施確實逐項編號。2.比對現場相關設施及裝置是否與原始狀…
  13.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2條 發行機構應依據應用範圍等級選用下列適當型式之電子票證:一、電子票證為下列類型之一者,得適用於第一級應用範圍:(一)具加解密運算能力之晶片卡。(二)記憶型晶片卡與固定密碼。(三)磁條卡與固定密碼。二、電子票證為安全認證之晶…
  14.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3條 發行機構對電子票證應採取下列防護措施:一、建立安全防護策略(一)確認電子票證之合法性。(二)採用戶代號與固定密碼者,應有一定之安全設計。(三)儲存於電子票證之個人資料必須保護。二、制定作業管理規範:制定電子票證交貨控管流…
  15.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4條 前條發行機構電子票證安全需求之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一、電子票證須具有獨立且唯一之識別碼或具有認證之功能,以確保其合法性。二、若採用戶代號及固定密碼者,應具有下列之安全設計:(一)用戶代號如使用顯性資料(如商業統一編號…
  16.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5條 發行機構應按季向主管機關申報異常交易金額,若年度累計總金額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一,應即向主管機關提報改善計畫。
  17.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6條 發行機構應依第五條有關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及交易金額等之分類,按季向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申報統計資料。
  18. 行政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第17條 發行機構應委託會計師查核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之情形,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查核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19.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專業投資人,係指投資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
  20.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4條 …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不適用本規則規定。受託或銷售機構以第二條商品為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者,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其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部分,應依中央銀行之…
  21.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5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者,於國外發行機構及商品註冊地亦得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其當次發行之受託或銷售條件訂有交易條件者,於中華民國境內亦應為相當之交易條件。
  22.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6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應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其未設有分公司者,應由下列規定之該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母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以下簡稱總代理人):一、發行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母公司、子…
  23.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7條 …所定條件之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一、擔任一家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時,應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二、擔任二家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時,應提存新臺幣八千萬元。三、擔任三家以上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
  24.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8條 發行人、總代理人、受託或銷售機構及其負責人或受僱人,就境外結構型商品相關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為之。前項事業及其人員對於境外結構型商品投資人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
  25.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9條 …品,編製中文投資人須知,並編製中文產品說明書交付予受託或銷售機構轉交投資人。二、擔任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或保證機構在國內之訴訟及一切文件之送達代收人。三、負責與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聯絡,提供所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相關發行…
  26.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0條 …規定之格式及內容,經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向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所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並經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傳送本會及中央銀行。
  27.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1條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如發現受託或銷售機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險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違反法令或逾越授權範圍之情事,應立即要求其改善及副知本會,並於二個營業日內將改善情形以書面通知本會。
  28.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4條 …業日公告所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參考價格資料。受託或銷售機構應於本會所定期限內,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對帳單或其他證明文件予投資人,並應於對帳單上揭露最近之參考價格供投資之人參考。
  29.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5條 發行人、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發行或代理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受託投資等交易事宜。二、與投資人為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三、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
  30. 行政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16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間應共同簽訂書面契約。但屬同一法律主體者,不在此限。前項契約應記載事項,應包含下列情事:一、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為遵循相關法令,要求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應配合提供之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