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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25 頁-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固定地球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新照有效期間自舊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申請換發固定地球電臺執照時,主管機關得查核固定地球電臺相關設施使用情形;查核不合格者,通知…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行動地球電臺或小型地球電臺應依規定辦理型式認證及向經營者註冊登記,方得使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外國人辦理外交簽證、禮遇簽證或停留簽證入境者,其所攜帶行動地球電臺於簽證有效期間使用。本國人持臨時入出境通知單…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7條 籌設同意書、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地球電臺執照、特許執照或核配之無線電頻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0條 經營者所設固定地球電臺之天線設施,應與高壓電力線保持安全距離,其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以上者,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避免危及公共安全。經營者應對其所設置之固定地球電臺之場所設定明顯警告標示並採取適當措施。該警告標示尚…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應在國內設置固定地球電臺及轉接設備,供其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通信網路連接之用。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2條 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經營者應在國內設置主控之固定地球電臺(主控地球電臺)及相關設備,供其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之控制與管理之用。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之設備銜接其使用者機線設備之電路,應由經營者或其使用者向長途或市內固定網…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4條 經營者終止地球電臺設備使用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繳銷電臺執照;其未繳銷電臺執照者,由主管機關廢止之。前項電臺之射頻器材,經營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7條 固定地球電臺之運作,除小型地球電臺外,符合下列四種情形時,始得採遠端控制:一、已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任意進入或使用固定地球電臺。二、負責運作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可隨時迅速到達固定地球電臺現場做必要之處置。三、遠端控制站應可…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8條 經營者增設固定地球電臺時,應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經營者變更固定地球電臺之設置地址、射頻設備或核配之無線電頻率,適用前項規定;其射頻設備變更採相同廠牌型號時,得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9條 經營者之固定地球電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可選用任一衛星系統組成衛星通信網路。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經由衛星系統發射信號至國外或接收國外信號之路由,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在緊急情況下改用不同衛星系統時…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1條 衛星通信業務使用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2條 經營者應指派具備經驗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或監督固定地球電臺發射信號之運作。經營者使用之電功率應以滿足實際運用之需求為限,如有干擾發生時,經營者應降低功率或暫停其運作至改善為止。地球電臺發射頻率容許差度及大容許混附發射功…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3條 經營者設置之固定地球電臺遭受其他業者無線電信號干擾致發生通信中斷或品質劣化情況時,應先自行協調解決,其無法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各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決定辦理。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5條 …執照之處分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無線電頻率使用之核准及地球電臺執照,並通知電信事業終止其電信機線設備之租用。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7條 籌設同意書、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地球電臺執照、特許執照,如有遺失、毀損,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 行政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第1條 …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廣播、電視事業設置之電臺,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第3條 …許可: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二、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免費提供固定頻道及經指…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2條 …:指以無線電進行視訊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視、聽。三、廣播、電視電臺:指依法核准設立之廣播電臺與電視電臺(以下簡稱電臺)。四、廣播、電視事業:指經營廣播電臺與電視電臺之事業。五、電波頻率:指無線電廣播、電視電臺發射無線電波所…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7條 …、緊急事故時,政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由主管機關通知電臺停止播送,指定轉播特定節目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8條 電臺應依電波頻率之分配,力求普遍均衡;其設立數目與地區分配,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10-1條 …許可者,應於六個月內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於完成架設後,申請電臺執照,並應於取得電臺執照後六個月內,申請核發廣播或電視執照。廣播、電視事業之營運計畫有變更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廣播、…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12-1條 …形、頻率運用績效評鑑結果及未來之營運計畫。二、財務狀況。三、電臺發射機及天線地點是否與核准者相符。四、營運是否符合特定族群或服務區域民眾需求。五、依本法受獎懲之紀錄及足以影響電臺營運之事項。前項審查結果,主管機關認該事業…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15條 電臺設備標準及廣播、電視事業工程人員資格,應符合交通部之規定。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17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節目之播放時間所占每週總時間,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大眾娛樂節目,應以發揚中華文化,闡揚倫理、民主、科學及富有教育意義之內容為準。各類節目內容標準及時間分配,由主管機…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18條 電臺具有特種任務或為專業性者,其所播放節目之分配,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23條 對於電臺之報導,利害關係人認為錯誤,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時,電臺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前項錯誤報導,致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25條 電臺播送之節目,除新聞外,主管機關均得審查;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26條 主管機關得指定各公、民營電臺,聯合或分別播送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27條 電臺應將其節目時間表,事前檢送主管機關核備;變更節目時亦同。
- 行政廣播電視法 第28條 無論任何類型之節目,凡供電臺使用者,其輸入或輸出,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