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1條 法規: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營運管理 › 第二節 頻率申請、頻率干擾及載波發射限制 第41條 衛星通信業務使用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