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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衛星通信業務使用之頻率,經營者應依「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所定衛星通信業務分配頻段,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主管機關為因應電信及資訊發展之需求,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經營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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