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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46 頁- 司法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22條 懲戒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一、司法院院長監督懲戒法院。二、懲戒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 司法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28條 …法律所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及委員,分別改稱為懲戒法院、院長及法官。
-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7條 …者,由其他大法官組成大法官自律會議審議之。前項會議,由司法院院長召集;其為受審議大法官或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院長召集;副院長為受審議大法官或因故不能召集時,由資深大法官召集;資同由年長者召集。大法官五人以上以書面請求召集…
- 司法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8條 大法官自律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副院長擔任;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與會之資深大法官擔任;資同由年長者擔任。
-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2條 …。三、海商事件。四、票據事件。前項事件,得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視業務情況擴張或縮減。
-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3條 …非訟事件誤分至簡易庭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普通庭辦理。
-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4條 …非訟事件誤分至普通庭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之簡易庭辦理。
-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6條 …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核准後報結,移由該管簡易庭辦理。
- 司法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7條 勞動事件與民事事件之事務分配爭議,應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法官因前項事務分配所受理之事件,應本於確信,依事件之性質,適用該事件應適用之法律規定為處理。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94條 …正之事由。因登記處人員登記所生之顯然錯誤或遺漏,登記處經法院院長許可,應速為登記之更正。前三項經更正後,應即通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
-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95條 登記處於登記後,發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法院院長之許可,應註銷其登記,並通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事件不屬該登記處之法院管轄者。二、聲請登記事項不適於登記者。三、應提出之證明文…
- 司法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事件簿冊及附屬文件應妥慎保管,如發現有滅失之危險時,地方法院院長應速為必要之處置,並陳報高等法院。
- 司法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全部滅失時,承辦書記官應即將滅失之事由及年月日,陳明地方法院院長。並請核定六個月以上之限期,徵求非訟事件裁定正本或繕本,依式作成新正本保存之。前項新正本內,應記明原本滅失之事由及年月日,新正本作成之年月日,由法官簽名蓋院…
- 司法管收所規則 第2條 …管收所附設於看守所者,由看守所所長兼任所長,受該管之地方法院院長督導。
- 司法管收所規則 第6條 管收所發覺被管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隨時陳報該管法院院長: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 司法管收所規則 第11條 …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前項處分,應即時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准。
- 司法管收所規則 第12條 被管收人對於管收所之處遇,如認有不當者,得向該管法院院長申訴,或於提詢時向法官申訴;法官接受申訴後,應即報告該管法院院長。
- 司法管收所規則 第14條 …者外,由管收所所長查酌當地經濟生活情況擬定數額,報由該管法院院長核定後,向被管收人收取之。
- 司法管收所規則 第17條 管收所應每日造具管收日報表,陳報該管法院院長;每月造具被管收人清冊,彙報該管法院院長。地方法院每屆月終應造具管收報告書,報請高等法院轉司法院備查。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8條 各地方法院應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院長或其指定之人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五人由院長聘任下列人員組成之:一、該地方法院法官一人。二、該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一人。三、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06條 成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與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代表一人,及法官、檢察官、律師之代表各二人,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五人組成。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前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
-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30條 …官,不得參與裁定。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並任懲戒法院院長之法官裁定之。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應即迴避。聲請法官迴避經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31條 法官有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經懲戒法院院長同意,得迴避之。
-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4條 …。理論課程請假應經司法院核准;實務課程請假應經訓練之行政法院院長核准。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3條 …確定者,書記官應即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於送達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職務法庭懲戒處分之第二審判決,於判決書正本送達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4條 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應將收受前條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判決書之日期通知移送機關、銓敘機關及下列機關:一、移送機關為監察院者,應一併通知司法院或法務部。二、受懲戒人為法官,且受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或撤…
-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8條 …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就受懲戒人之財產執行之。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收受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或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後,應即通知退休金及退養金之支給或發放機關,自發生…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條 法官助理為懲戒法院聘用人員,由院長統籌運用,協助法官處理事務。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1條 院長應視各庭業務需要及法官人數,妥適分配法官助理於各庭,並視業務狀況隨時調整。但具有專業知識之法官助理,應優先支援該專業所涉事件之審理。
-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4條 …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陳報。法官、審判長及院長應切實審核後,送研考科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