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所規則 第2條 法規:管收所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條 管收所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置所長一人綜理全所事務。管收所附設於看守所者,由看守所所長兼任所長,受該管之地方法院院長督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