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所規則 第12條 法規:管收所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2條 被管收人對於管收所之處遇,如認有不當者,得向該管法院院長申訴,或於提詢時向法官申訴;法官接受申訴後,應即報告該管法院院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