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8條 大法官自律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副院長擔任;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與會之資深大法官擔任;資同由年長者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