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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大法官應謹慎、勤勉、妥適行使職權,以其司法職責重於其他一切活動,避免因其他事務影響本職,損及聲請人之權益及審理案件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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