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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考選部組織法 第12條 …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2. 考試考選部處務規程 第5條 部長綜理本部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3. 考試銓敘部組織法 第10條 …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4.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依本辦法規定行之。
  5.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6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輔助,係指服務機關為公務人員延聘律師,或公務人員自行延聘律師後,向服務機關申請涉訟輔助。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指延聘律師為公務人員提供法律諮詢、文書代撰、…
  6.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8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自行延聘律師者,應以申請書敘明涉訟輔助之事由,並檢具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其延聘律師之費用。服務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未能於期限內決定者,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
  7.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9條 公務人員對其服務機關涉訟者,不得給予涉訟輔助。
  8.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0條 機關首長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其涉訟輔助事項,除中央一級機關自行決定外,應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服務機關發給。機關首長前於本機關擔任非首長職務涉訟者,依前項規定辦理涉訟輔助。
  9.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1條 …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應由其原服務機關辦理涉訟輔助。機關首長調職或離職後,因原任職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其涉訟輔助事項,除中央一級機關自行決定外,應由其原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
  10.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2條 各機關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公務人員涉訟輔助事件。審查小組成員包含人事、政風、法制、該涉訟業務單位及其他適當人員。
  11.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3條 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再審及聲請非常上訴程序,每案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二倍。前項延聘律師之費用,由服務機關預算支應。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
  12.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4條 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認定非依法執行職務不予涉訟輔助後,其訴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確定之日起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重行向服務機關申請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一、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但不包括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第二百五…
  13.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5條 給予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所涉訴訟案件,其律師費用依法或依約定全部或一部應由他造負擔者,就他造已給付部分應繳還之。其未繳還者,涉訟輔助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其繳還。
  14.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6條 給予涉訟輔助之公務人員,於刑事訴訟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予以不起訴處分或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涉訟輔助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
  15.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7條 公務人員依規定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而未能一次繳還者,經涉訟輔助機關同意,得以分期方式攤還。
  16.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8條 …亡,其依法律得提起或承受訴訟之人,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及刑事訴訟,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死亡,死亡前已延聘律師者,其遺族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涉訟輔助費用。前項涉訟輔助費用,由配偶領受二分…
  17.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19條 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得比照本辦法之規定:一、政務人員。二、民選公職人員。三、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18.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20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輔助事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決定之;縣(市)長由中央各該業務主管機關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直轄市議會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執行職務涉訟之輔助事項,直轄市議會…
  19. 考試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21條 …一月及七月底前,彙整各該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受理之涉訟輔助案件及其處理情形,併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20.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5條 …述意見者,保訓會應另行製作陳述意見要旨附卷,並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
  21. 監察審計部審計資訊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並分五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
  22.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得准許捐贈單位使用本院研究室、實驗室、圖書、儀器設備及其他輔助工具;所產生之維護及其他使用費用,由捐贈單位負擔。捐贈研究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歸屬於本院者,其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包含權益收入分配等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23.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第7條 …、不得有其他不符閱覽目的之行為。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之設備或輔助閱覽器材之使用,非經本館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遵守本館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如有必要暫離古文書閱覽處所者,應將古文書放置於本館指定處所保管。
  24.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8條 …: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二、辭職。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委員因故出缺者,依第一項程序補齊。
  25.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員。二、現在學校肄業學生。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6. 行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26條 …休職處分,尚未期滿。十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十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7. 行政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5條 …為限,其名稱如下:(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一)局:一級機關用之。(二)隊、所:二…
  28. 行政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9條 …之需要,分設如下:一、業務單位:指執行本機關目的之組織。二、輔助單位:指負責秘書、總務、人事、主計、法制、研考、資訊、政風、公共關係等工作,以配合遂行本機關目的或提供服務之組織。
  29. 行政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12條 …出單位之名稱,不受該項規定之限制。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內部輔助單位不得超過六個;所屬二級機關內部輔助單位不得超過五個。警察及消防機關,不適用前五項規定。
  30. 行政地方制度法 第79條 …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九、有本法所定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者。十、依其他法律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者。有下列情事之一,其原職任期未滿,且尚未經選舉機關公告補選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