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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 39 頁-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30條 …被拘留人暫行釋放。前項被釋放者,於天災事變原因消滅後,由該管警察機關通知其到場繼續接受執行。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31條 …所。被拘留人違反第一項應遵守事項時,應先予制止,並得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分別施以訓斥或停止接見之懲罰。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32條 …拘留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妨害秩序行為之虞者,得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使用警銬、警繩、腳鐐戒具或收容於保護室。但情況緊急時,得先使用,並即報告該管主管長官。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33條 …其事由。執行中已有悔改情狀或使用戒具原因消滅時,應即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終止其懲罰或停止使用戒具。並將懲罰及使用戒具情形詳細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36條 被拘留人主副食費用,由各警察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0條 被拘留人罹病須延醫或帶同外出診治者,應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但情況危急時,得先行延醫或送醫,並即報告該管主管長官及通知家屬。前項被拘留人診治時應注意戒護,並將診治情形詳細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第一項醫療…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2條 …員警發現被拘留人有法定傳染病或疑似法定傳染病時,應即報告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並應採取必要之隔離措施;同時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到場處理。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3條 被拘留人在拘留所死亡者,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應即通知檢察官相驗及通知其家屬,並報請上級警察機關備查。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5條 請求接見被拘留人者,應提出身分證明,填具申請書,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或拘留所主任核准後始得接見。前項接見情形應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47條 …應在接見室為之,每次接見時間不得逾三十分鐘。但情形特殊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 行政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53條 警察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拘留,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第25條 懲處案件,另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辦理。
- 行政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第8條 …修者,應覓具連帶保證人填具進修保證書,保證其進修期滿後,應在警察機關服務一定期間,其不履行服務之義務者,保證人應連帶負責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一切費用及薪津。
- 行政警械使用條例 第10-1條 …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前項調查小組對於警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
- 行政警械使用條例 第14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所稱主管職務,指警察機關組織法規中正副首長及各級單位正副主管。所稱專門性職務,指刑事、外事及其他需具專門學能之職務。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例第十五條改任之現職人員,原連續任該項職務之年資及警察官曾任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及技術職務,其相當官等、職等之年資,得併計第一項年資;其有前項情形者,亦得併計第一項年資。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行政人員,指主計、人事、文書、庶務及其他非執行警察勤務而依各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薦、委任人員及適用現職雇員管理要點之人員。所稱技術人員,指各警察機關組織法規定有官等、職等,歸列技術職系職務之人員。所稱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 行政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16條 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得就各該機關持有之職業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之吊銷、註銷、吊扣、廢止、換領及所轄計程車客運業或運輸合作社之設立、停業、歇業或變更其名稱、負責人、地址等登記事項及其異動等資料,互相提供利用。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8條 警察人員之職稱,依各級警察機關組織法規之規定。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4-1條 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中所定警察官與具有警察官任用資格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之年資、考績得相互採計,依第十三條、前條第二項、第五項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9條 各級警察機關主管及專門性職務人員,得經升職教育或專業訓練培育之。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4條 辦理考績程序如下: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各縣(市)警察局及警察大學警察人員之考績,由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關、學校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二、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轉…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7-1條 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士氣,促進團結,得辦理互助共濟事項;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7-2條 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8條 警察機關為適應業務發展需要,得保送現職警察人員,至國內外大學或專科學校進修。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 行政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9條 依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除任用、退休及撫卹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前經警察機關、學校依有關法令進用之現職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其任免遷調、獎懲考成、薪給、退休撫卹及…
- 行政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3條 …公受傷、失能、死亡、殉職慰問金之發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一、警察機關、學校所屬警察人員。二、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列警察官人員。三、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
- 行政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11條 …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殉職者,準用本辦法規定發給慰問金:一、警察機關、學校、海岸巡防機關、消防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二、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於實習期間,及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海…
- 行政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第2條 …任、後勤組組長及中央警察大學指派一人為當然委員,其餘由署長於警察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連任。第一項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警政署主任秘書兼任,其下設業務、會計、監察三組,各置組長一人,業務、會計二組組長分…